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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未报关货物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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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1、定义
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范围
超期未报关货物的范围包括:
(1)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2)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满认为办结海关手续的溢卸货物、误卸货物;
(3)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暂准进境货物;
(5)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过境、装运和通运货物。

(二)处理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被决定变卖处理的货物如属于《法检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2、变卖所得价款在有限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1)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2)进口关税
(3)进口关节海关代征税
(4)滞报金
3、按照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结余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被变卖货物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其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4.经海关审核符合被变卖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的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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