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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采购1039政策从案例视角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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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节选自全国海关网站公示。
案例一:快速签发小额小批量出口检验违规
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义乌市XX贸易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眼影、塑料袋、塑料盒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292020220000185586,申报总价48258.13美元。
经查验发现,货物实际为眼影,申报数量为140件,实际数量为1404件。该批眼影商品编码为3304200091,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申报货值为990.23美元,实际货值为318502元人民币。当事人通过伪报数量、低报价格方式,利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货值不超过1000美元的货物可适用小额小批量出口检验快速签发电子底帐政策,取得编号为“336200222---”的电子底帐,并用于向海关申报 。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归类认定材料、查问笔录、售货确认书、报检资料、电子底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不如实提供出口货物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2290元。
案例分析:一般贸易类是需要在货物属地做商检,市场采购货物由于货物采购来源广,部分货物无法属地商检,于是有了组货地商检,对于货值不超1000美元,重量不超50KG的商品,可在组货地商检,那货值超了呢,于是有了案例的做法。
1039市场采购贸易
案例二: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市场采购
当事人汕头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为增大进出口业务量,在自己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与汕头市XX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合谋,由汕头市XX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名义进行出口货 物申报。汕头市XX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将自行揽收,应以一般贸易出口、总价91108.80美元的智力玩具,伪报成以汕头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为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的市场采购贸易货物,于2020年7月2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编号5131202------。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订舱资料、营业执照、陈述报告、查问笔录、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汕头市XX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XX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各处罚款4000元。
案例分析:市场采购目前依据的文件为总署2019年221号公告,对于市场采购货物,需为国内环节缺少进项增值税的货物,案例中的一般贸易货物,显然不适用于市场采购。
案例三:规避出口许可证
2021年8月9日,当事人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3项货物,报关单号 29212-----。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为铝合金门窗1415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 7610100000,申报总价22003 . 51美元;第2项货物申报为铁钉42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 7317000000,申报总价4868 . 18美元;第3项货物申报为铝格栅78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 7610900000,申报总价为13228.02美元。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丰田考斯特(旧)1辆,应归入商品编号8702902001(需出口许可证)项下;轮胎外胎1370条,应归入商品编号4012209000项 下;轮胎整胎800条,应归入商品编号8714100090项下;发动机527个,应归入商品编号 8407320000(需出口许可证)项下;80CC摩托车(旧)46辆,应归入商品编号8711201000(需出口许可证)项下;HE系列高压清洗机1台,应归入商品编号8424899990项下。
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1823.37元。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海关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3)税款计核材 料;(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2万元。
案例四:危险品夹带未申报
2021年09月13日,当事人泉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市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不锈钢工艺品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372320210000031744。
经查验,有23罐油漆未申报,经取样送检,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321013176)显示,送检的货物“油漆”属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名称为: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环闪点≤60℃】。上述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即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产地为福建泉州,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事实,对应货物价值人民币1512元。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3723202---)、合同、 清单、发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查验记录、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集装箱物流信息、事实陈述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五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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